工作规则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职业安全健康分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职业安全健康分会运行,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章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职业安全健康分会(以下简 称“分会 ”)是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下属的,由全国煤炭行业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行业、政府和社会服务,从职业安全健康角度践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为煤炭行业谋发展,为煤矿职工谋幸福”的初心和使命,推动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第四条 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暂不吸收个人会员。坚持自愿原则,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分会会员。

第五条 加入分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①单位简介;②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③《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职业安全健康分会会员登记表》。

(三)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分会活动并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分会的工作规则和各项管理制度、规定;

(二)执行分会理事会的决议;

(三)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四) 提供信息、反映诉求。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 1 年无故不参加分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推荐;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 1 次会议; 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分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分会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须经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党委推荐后再履行选举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定分会重大事项;

(二)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三)按照有关制度和规定签署文件。

第二十三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分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管理分会专家智库;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分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分会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三)提出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其他理事会授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职业安全健康分会办公地址在北京市,秘书处设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所属单位中煤协联合认证中心。

第二十六条 为充分发挥煤炭行业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相关专业领域高级人才的专业支撑作用,提升分会服务能力,分会设立专家智库。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作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分支机构之一,分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要求,促进煤炭行业职业安全健康持续向好发展。

(二)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业务联络和参谋咨询作用,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会员诉求。

(三)参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等工作。

(四)承担煤炭行业“建设健康企业争做职业健康达人活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煤炭行业职业安全健康先进适用技术筛选和指南发布工作;组织会员单位之间开展职业安全健康信息和技术推广交流活动,总结推广煤炭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先进经验,推动建立煤炭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新模式。

(六)为煤炭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隐患排查与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等提供咨询服务。

(七)联合协会内外有关单位、部门共同举办会员单位与国内外相关职业健康组织的业务交流、合作活动。

(八)为政府在煤炭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领域的重大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建议。

(九)完成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不向会员收取会费。分会运营所需经费主要来源于秘书处支撑单位中煤协联合认证中心年度专项预算。本分会不设独立财务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相关收支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帐户中单列。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 2023 年 3 月 15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与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章程不一致时,按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章程执行;未涉及的条款遵照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章程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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